根据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,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,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。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”,即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。为确保这类招标项目取得良好的效果,必须严把招标人自行招标这道关口。如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,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。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招标人是否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审查。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;不符合条件的,要求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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